今天华工建设科技要分享的建筑知识是,给大家介绍一下哪些行为算 “挂证”?哪些行为算例外?
属于“挂证”行为的情形
(一)人、证、社保三者不统一
从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而言,资格证书是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技能和资质的证书,必然要求人、证合一,人证分离就是“挂证”。从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人事关系的逻辑联系来看,两者应该合一而不能分离,即社保关系应当建立在职工工作所在的单位,人和社保不能分离。因此,证和社保这两者都不能与人分离,三者应当统一,否则都可能成为“挂证”行为。
对于到底是“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还是“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问题,有的网友认为应以实际工作单位为标准,不能以社保为依据。例如很多国企内退、下岗人员单位不发工资只给缴社保,这些人要自己去找生活。这属于特殊情形,的确应当特殊考虑,因此,《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了。
1、人证统一、社保分离
资格证书与本人在同一单位,但是原单位社保还未转出,依然由原单位代缴,这种情况属于资格证与社保信息不统一,属于挂证的范围。
2、人证统一、无社保
如建造师证在公司,公司又没买保险和给费用。要求公司尽快缴纳社保费,否则赶快注销!
3、人员与社保统一、证书分离
人员已经从A单位离职,正就职于B单位,社保由B单位交,但是证件仍在A单位未转出。这种情况人员社保信息与资格证信息不符合,属于挂证。
此种情形包括:证在原单位,后离职,新单位不要证书,证书没有转出,社保已转出;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新单位在交社保。
4、证书与社保统一、人员分离
人员在A单位工作,A单位开未为其缴纳社保费,无任何社保信息;但证件挂靠在B单位,由B单位为其交社保,虽然资格证书信息与社保信息统一,但是人员并未在岗,属于人证分离。
按照相关法律,一人同时只有购买一份社保,目前在各省社保系统没有联网情况,可以做到多省买多份社保,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后,因为税务系统早已全国联网,两省交纳社保的情况将成为历史,应提前做筹划,建议:1
尽早决定将证书和社保放在哪家单位;2)另外一家单位尽早注销。
5、人员未就业、证书和社保均挂靠
人员拥有资格证书,自身是自由职业者,无社保信息,证书挂靠在企业,由企业为其缴社保费,虽然证件社保信息统一,属于人证分离。在建筑企业实行刷人脸打考勤,现场履职检查中,很容易被查出,属于挂证行为。
6、人员未就业、证书在用、无社保
证书注册单位应该就是社保缴纳单位(退休人员除外),社保没有在注册单位,说明劳动关系不在该单位,无论有无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费,应该算作挂证。其实根本的在于,证在单位用,但人不在单位服务,就是典型的人证分离的“挂证”行为。
7、一个证件、多个社保
工作在A单位,并由A单位交社保,证件跨省挂靠在另一个B单位,这证件所在的B单位也在缴纳社保费,这种属于社保重复,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之后会被轻易查到,属于挂证行为。
这种情形,如果社保只在一个单位缴纳,则另一个单位因没有缴社保费,也属于挂证行为。
(二)因证书问题出现的“挂证”
1、多个证书在不同单位
人员拥有交通、水利和住建的证书,但是分别注册在两家单位,两家单位都为其购买社保;或者只有一家为其购买社保,都会出现社保重复或者资格证信息与社保信息不统一的情况,属于挂证。
2、证书信息被盗用于“挂证”
个人资质证书遗失信息泄露,被中介专卖给企业建筑企业用作资质申报。企业即使购买社保也会出现人证分离,或者社保信息重复的情况,属于挂证。以上几种情况,都属于挂证行为,一旦处理不恰当很有可能会使证书注册被撤销,并列出黑名单,影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建筑行业的小伙伴们,你们该如何应对?
(三)因主体身份出现的“挂证”
1、公职人员“挂证”行为
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考取资格证之后挂靠企业项目或者企业资质的行为,都属于挂证。并且作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被查出,原有工作也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兼职但不能挂证
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属于挂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可到企业兼职、可任职,但不允许兼职注册执业。
3、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均属于挂证
包括电力、石油、矿业等等集团,均适用于此情况。企业反映较多的说法是“集团规定的”,但这是属于集团内部管理问题,国家并没有政策支持这种做法,人员可以兼职,但注册人员不允许兼职执业。如果企业仍不纠正,可约谈有关单位,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过后按挂证严肃处理。
4、内退人员属于挂证,内退人员可以兼职,但注册人员不允许兼职执业
原单位内退,继续缴纳五险一金,现在新单位工作,这种情况已人证分离了。内退就是退养了,如果还能去新单位工作,那就违背了内退的初衷了。还能用证书去挂靠兼职,无论对于原单位的职工,还是对新单位的职工,都不公平。
5、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社保属于挂证,注册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的骨干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所以,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挂证。
6、事业单位与下属一层级单位的,改制后再注册的属于挂证。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无论何种情况均属于挂证。
7、企业与注册人员相互不配合,记入异常注册,约谈双方,如仍不配合,双方均按挂证严肃处理。
不属于“挂证”行为的情形
(一)两个单位存在特定关系的
1、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不属于挂证。
2、事业单位与下属一层级单位的,确因改制产生的历史原因,可不认定为挂证,但需证明在改制前就已注册。改制后再注册的属于挂证。
(二)证书和社保不一致的
即《补充通知》所列的几类情形: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即退休人员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能不能转注册到B公司工作?社保还用不用交?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国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生55周岁,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因此,退休之后,年龄没有超过65周岁是可以注册和转注册。
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注意人事档案的问题,虽然没有社保交纳信息,但通过人事档案可以确定你所在单位,人证是否分离。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形
1、企业破产,个人提交申请,并出具工商方面的企业破产有关证据,主管部门需进行核实,可办理注销手续。
2.人、证、社保分离,但未在新单位就业
证在a省,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人在b省,没工作,自己交着社保,算挂证吗?
原本人、证、社保是统一的,由于离职后,原来的证、社保仍在原单位,但此时并未在新单位就业,如果此时没有将社保挂靠在单位缴纳,而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费,则不属于“挂证”。如果将社保挂靠在某单位,则可能构成“挂证”。但如果原单位仍然在用该证书,而人实际不在单位上班,本质上仍然属于”挂证“。
3.只兼职、不挂证和社保
如证书注册与社保都在A单位, B单位兼职签非全日制合同做其他工作,只缴纳工伤保险费,算挂证吗?
由于人在A单位工作,证、社保都在A单位,属于人、证、社保统一。至于在B单位兼职,只要证书没有挂靠在B单位,只能作为兼职,没有用证书,自然和“挂靠“无关。
4.已离职,但未注销信息
如已离职,证书和执业印章拿回来了,但是在省住建厅网站还能查到信息。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